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答复,对其中涉及有关灵活用工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如果)灵活用工人员(以个人名义)在平台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如果)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小提示:关于灵活用工人员的纳税问题,税务总局第一次给予了相对明确的回应。不管在实操层面上能多大程度解决实务问题,至少从税收角度肯定了这种业务模式的合理性。
实务中,各纳税主体在考虑采取灵活用工模式的,还是要参照总局的上述答复,选择可以真正对自然人按“经营所得”纳税的灵活用工平台进行合作。
【薪福多】全国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机构,企业新一代人力资源经营伙伴。
金税四期实行之后,入驻税收优惠园区节税是否存在风险?
全行业灵活用工平台哪个好
当前市场环境下,就业活力不足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在这种背景下,随之而来的是招工难,管理难,规范难,风险高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国就业市场的经济环境也期待一种新型灵活用工模式来激发市场的活力。
在2016年,各类企业因营改增企业组织开始转型,人力成本需要重新优化,为了帮助HR及企业能够顺利转型,让HR更了解与预防法律风险,薪福多与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联合组织了这场《新政下的企业人力成本优化与法律风险预防》的讲座,同时我们
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比如西部大开发政策,小微企业免增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等等,这些政策对于企业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今天薪福多给大家聊聊总部经济招商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灵工平台介入下,传统的用工企业和灵工人员直接结算工资的模式,可以转变为由灵工平台进行结算项目总包,后由灵工平台与灵工人员结算佣金报酬,代理相关福利,相关纳税则由灵工平台承担,而原先用工企业的用工成本全包含在支付给灵工平台的服务费中,可谓极
以薪福多平台为例,在"企业 - 薪福多 - 个人"三方合作的模式下,第一步薪福多先与知识付费平台签署合作协议,为知识付费平台和知识生产者提供用工衔接,对双方资质、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核,精准匹配需求。
灵活用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少支出,多收入。那么,什么是灵活用工?常见的形式都有哪些呢?今天小编给您来介绍下。
立即咨询行业专家
获取专属降本增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