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注意:取得“工资”如何预缴个税?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又该如何扣除?这篇文章适合你!一定要看完它。
最近,有朋友咨询:投资者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工资”,应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
其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下称“投资者”)从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
但是,如果处理不当,还是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哦!
案例一:
贾某是乙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每月从该合伙企业领取“工资”2万元。
乙合伙企业按累计预扣法,对贾某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导致贾某在年终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在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中有综合所得,其合伙人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将无法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为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而,贾某从乙合伙企业取得“工资”,应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的做法
(1)乙合伙企业应将贾某和其他的受雇(非合伙人)从业人员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对非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贾某等投资者则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即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自行预缴申报时,不考虑投资者个人在本企业的取酬情况,简单按照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总额和合伙人分配比例,计算预缴税额,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的,申报表填写无误后点击“保存”。
系统将校验“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否存在任意一项非0。
若有,则弹出“有综合所得时,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申报中扣除,是否继续申报?”提示,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点击“是”保存报表,或者点击“否”修改报表数据后重新点击“保存”。
那么: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又应如何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019年1月3日,张先生与李先生在上海成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按5:5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2019年,A企业的利润与纳税调整后所得额都是600000元。
2019年度张某还从B有限公司取得工资(每月15000元)。
张某每月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为2000元,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1000元,再没有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
对张某来说,工资属于综合所得,来自合伙企业的分红属于经营所得。
由于张某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应在综合所得中扣除,而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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